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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的曾女士在一家4S店花1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雷克萨斯牌汽车,后因急需用钱,准备将该车出售时却被告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曾女士遂将4S店告到法院。
据曾女士在法庭上介绍,2019年6月她从被告昆山某雷克萨斯4S店处购买了一辆“精品二手车”,该车上牌日期为2014年1月6日。曾女士支付了车辆首付款项,并根据4S店的安排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按揭购买了该车。
曾女士正常使用车辆至2020年10月底左右,因家庭变故,准备将该车出售筹措资金。当她将该车交给二手车市场时,车商告知她该车曾经发生过两次重大事故,还有多次小事故,市场价值约为8万元。大感意外的曾女士到4S店询问该车事故情况,却被敷衍推脱,她认为雷克萨斯4S店枉顾消费者的信任,以重大事故车冒充精品车出售,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遂将对方起诉到了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某4S店表示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曾女士车辆已正常使用1年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另外,根据2006年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只有车体结构性损坏才可以认定为事故车辆,即事故车只能是车身骨架部分部件有损伤、变形、修复及更换的车辆,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车身骨架部分部件有上述维修记录。
至于曾女士提到的欺诈,4S店辩称作为销售方,其已尽到了销售前的全面谨慎审查义务,对采购的案涉二手车辆在雷克萨斯全国运营的厂家系统来进行过查询,同时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根据雷克萨斯厂家二手车技术标准做了全面车况检查,均未发现涉案车辆有结构性损伤,案涉车辆前车主将该车辆出售时候也没有告知车辆有重大事故。由此能够证明,即使案涉车辆曾出现重大事故,4S店在穷尽现有条件及技术方法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进行收购和销售,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女士购买的车辆在2017年11月发生意外事故,其定损单及维修清单显示,侧围后外板、后围总成等结构部件进行了修理和更换,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结构性损伤。
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被告作为雷克萨斯汽车品牌4S店,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案涉车辆要不要进行过维修是可完全通过专业检测得出结论。
虽然昆山某4S店辩称案涉车辆的交通事故相关维修信息未录入雷克萨斯厂家维修系统,导致其无法查询该车辆维修记录,但并不能免除其对案涉车辆的进行仔细的检测、查询并向买受人提供包括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及修理在内的相关真实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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